日本統治的五十年,是台灣社會法律發展的一段重要轉折期。非西方的日本帝國主義者,於十九世紀末,首度將近代西方法╱現代法引進原本施行傳統中國法的台灣。台灣殖民地立法的內容,逐漸從初期的「舊慣溫存」,演變為以日本化的西方式法律為主的規範架構。廉潔有為的司法部門,相當程度地落實這些源自西方的法典內涵。而在日本當局以刑罰鞏固台灣統治權的過程中,近代西方式的刑法觀亦被引進台灣;且在民商法領域中,除親屬繼承事項外,已有明顯西方法化的跡象。
五十年後,台灣施行了另一套同樣根源自近代西方法的中華民國法體制,生活在其中的我們,不免困惑:在此之前的日治時期,台灣社會的法律體制究竟是什麼光景?台灣如何從傳統中國法走向近代西方法體制?戰前與戰後兩套西方式法律體系間,究竟有無承繼的關係?
透過王泰升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修訂版)》可以解開上述的困惑,並且瞭解:日本固然基於帝國的利益而在台灣施行西方式法律,但台灣人民在付出高昂代價的同時,卻也分享了改革的附隨利益。戰後施行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法體制,更因仿效戰前歐陸式的日本法甚多,而使得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經驗,深刻地影響著戰後的台灣社會。
- 再版序(第i頁)
- 自序(第iii頁)
- 導論(第1頁)
- 第一節 「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第1頁)
- 第二節 本書的研究方法(第12頁)
- 第一章 日治前的台灣與治台前的日本(第23頁)
- 第一節 外來政權統治下的台灣社會(第25頁)
- 第二節 日本統治者的法律改革經驗(第46頁)
- 第三節 小結(第62頁)
- 第二章 殖民地立法上對西方法的繼受(第63頁)
- 第一節 台灣殖民地的立法制度(第65頁)
- 第二節 以殖民地特別法為主的時期(1895-1922)(第88頁)
- 第三節 以日本內地法為主的時期(1923-1945)(第109頁)
- 第四節 為自主的繼受而奮鬥(第119頁)
- 第五節 小結(第128頁)
- 第三章 近代西方式司法的運作(第131頁)
- 第一節 台灣的法院制度(第133頁)
- 第二節 司法權獨立的問題(第149頁)
- 第三節 法院的設置(第163頁)
- 第四節 法律專業人員(第170頁)
- 第五節 法院的使用(第196頁)
- 第六節 小結(第226頁)
- 第四章 刑事司法與變遷中的社會(第229頁)
- 第一節 統治秩序與政治犯的處置(第231頁)
- 第二節 社會秩序與一般犯罪的懲治(第266頁)
- 第三節 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進(第282頁)
- 第四節 遵法服從與法律的繼受(第303頁)
- 第五節 小結(第306頁)
- 第五章 民事法的西方化(第309頁)
- 第一節 民事法西方化的過程(第311頁)
- 第二節 田園土地法律關係的歐陸法化(第326頁)
- 第三節 商事法律關係的西方化(第345頁)
- 第四節 親屬繼承法西方化的有限性(第355頁)
- 第五節 小結(第373頁)
- 第六章 歷史評價及其對後世的影響(第377頁)
- 第一節 對日本主導的法律改革的評價(第379頁)
- 第二節 對戰後法律發展的影響(第387頁)
- 第三節 小結(第407頁)
- 結論(第409頁)
- 參考文獻(第413頁)
- 索引(第4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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