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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國際法是歐洲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的產物,它經過自然法的發展,逐漸向實在法趨勢轉變,帶有明顯的地域和時代特徵。十九世紀中期,伴隨西力東漸的大勢,近代國際法傳入東亞。日本明治新政府,完全忽略了國際法的上述性質和特徵,同時不顧原有地區國際規則的影響,超越認知演化規律,直接將其作為處理東亞,特別是對華關係的規則。
臺灣事件外交過程中,日本片面利用近代國際法,揪住清政府不諳國際法、一味堅持理性鬥爭的弊端,借助國際法的某些自利條款欺侮中國。本稿從國際法繼受的角度,針鋒相對地批駁日本外交遵守國際法的說辭,揭露和批判日本利用近代文明的旗號,在臺灣事件外交中向中國施予法外之害的實質,尋覓中國近代外交官公法外交方面的點滴進步。
- 自序(第I頁)
- 緒論(第1頁)
- 第一章 台灣番界史地變遷(第9頁)
- 第一節 番界地域的形成(第15頁)
- 第二節 番界地域的收縮(第48頁)
- 第三節 番界地域解禁的萌芽(第59頁)
- 小結(第75頁)
- 第二章 琉球與中日的傳統關係(第78頁)
- 第一節 古代中琉宗藩關係(第78頁)
- 第二節 古代日琉詭秘關係(第104頁)
- 小結(第118頁)
- 第三章 台灣事件前兩國繼受國際法實狀(第119頁)
- 第一節 近代東亞公法繼受前提(第119頁)
- 第二節 國際法傳播到中日的實況(第128頁)
- 第三節 中日運用國際法的實例(第151頁)
- 小結(第187頁)
- 第四章 公法外的傷害外交(第188頁)
- 第一節 圖謀台灣番地的奸計(第188頁)
- 第二節 挑釁行為的非法性(第218頁)
- 第三節 外交手段的奸詐(第241頁)
- 小結(第276頁)
- 第五章 偏離的仲裁(第278頁)
- 第一節 領土概念的嫁接(第278頁)
- 第二節 遏制戰爭的無力(第291頁)
- 第三節 毫無是非的調停(第314頁)
- 第四節 橫遭褻瀆的條約(第330頁)
- 小結(第337頁)
- 結語(第339頁)
- 參考文獻(第3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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