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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則不動產租賃法院實務相關判決案例
▲房客將房子轉租給他人,房東可否據此終止租賃契約,請房客搬走?
▲定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契約約定優先承租權,是否代表房客不必再和房東簽一年租賃契約而不搬走?
▲違反租賃契約的違約金可否加計利息?
▲承租人為公司行號,則違反租賃契約時,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他人,又不繳房租給出租人,出租人該怎麼辦?
▲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其他共有人可否以出租人的身份主張權利?
▲房東如何依土地法第一百條,將出租的房子收回自住或自用?
▲以營業目的租賃,租賃標的的地下室不能供營業使用,出租人應否負責?
▲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其他共有人可否以出租人的身份主張權利?
▲房東如何依土地法第一百條,將出租的房子收回自住或自用?
▲以營業目的租賃,租賃標的的地下室不能供營業使用,出租人應否負責?
- 1. 房客將房子轉租給他人,房東可否據此終止租賃契約,請房客搬走?(第1頁)
- 2. 租約到期而房客找理由延遲搬走,在房東沒有強迫房客的給搬走的情況下,房客可以算是和房東之間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嗎?(第6頁)
- 3. 定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契約約定優先承租權,是否代表房客不必再和房東簽一年租賃契約,就可以直接擁有第二年的房屋租賃契約而不搬走?(第19頁)
- 4. 藉由將房屋出租阻礙法院強制執行(第29頁)
- 5. 違反租賃契約的違約金可否加計利息?(第36頁)
- 6. 以營業目的租賃,租賃標的的地下室不能供營業使用,出租人應否負責?(第43頁)
- 7. 定期租約到期後,房東收受租金的事實可否被認定為租約改為不定期?(第62頁)
- 8. 出租人因承租人遲延返還不動產租賃物,對出租人向第二位承租人所產生無法收受租金損害,是否應由承租人賠償?(第71頁)
- 9. 租賃標的涵蓋社區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空地,是否會影響租賃契約的效力?(第87頁)
- 10. 一般土地租賃契約關係,並無土地法第 103 條規定之適用(第96頁)
- 11. 承租人為公司行號,則違反租賃契約時,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112頁)
- 12. 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他人,又不繳房租給出租人,出租人該怎麼辦?(第124頁)
- 13. 承租人和出租人訂立租屋契約之後,將房屋交給另外一個人占有使用,而另外一個人又將房屋租給許多人,這樣出租人該如何自救呢?(第133頁)
- 14. 出租人以土地被徵收或出售給政府為由,要求不定期租賃契約的承租人返還土地。(第143頁)
- 15. 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其他共有人可否以出租人的身份主張權利?(第155頁)
- 16. 因為興建公共建設之必須而終止租賃契約,是否於法有據?(第170頁)
- 17. 被告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之規定繳納補償金,是否就取得國有土地承租權?(第181頁)
- 18. 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承租國有非公用土地(第193頁)
- 19. 房東如何依土地法第一百條,將出租的房子收回自住或自用?(第209頁)
- 20. 在國防部營區租商店街經營,因宣傳不當以及未繳納租金,被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第218頁)
- 【附錄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27頁)
- 【附錄二】民法—租賃篇(第252頁)
- 【附錄三】土地法—租賃(第2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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